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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机关公益性岗位将“洗牌”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1/3 阅读次数:次

苏州昨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目前已经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全部洗牌,重新上岗。另外,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优先解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位核定数的20%。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以上

  根据该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是指除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广州体检用工单位与公益性岗位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特殊对象另行确定。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报酬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深圳体检一律不准自行编外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编制不足且是临时性或辅助性、替代性等岗位工作急需的,经批准规范使用,但不得混岗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

  工资标准:建立分配激励机制

  乙肝体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年龄4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艰苦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特殊岗位聘用条件,可另行确定。聘用人员须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原则上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该意见,在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时,各单位将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对已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工资总额内按技术等级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中,特殊岗位聘用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经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制度,所需经费按单位原供给渠道解决。

  全面清理:编外人员将洗牌

  据悉,该意见印发出台后,苏州机关、事业单位对现已使用的编外人员要作一次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将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现有用工情况重新申报用工数,经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下达。对财政供养单位原经核定编外用工的,已聘用且不超额的,则采取补办相关手续的办法。

  原则上,到2008年底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人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直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实行本意见;到2008年底合同期满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发文之日起原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应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核定后有空额,如需新招聘的,则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招聘人员的岗位及用人条件,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根据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已超额使用的,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依法解除、终止一些不必要、不合理岗位及不适宜岗位要求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并逐步减至下达的用工数。无法解除的,不得作为公益性岗位聘用,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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